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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卫生检测

公共场所具体有哪些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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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场所具体有哪些
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:
1、住宿与交际场所卫生检测(8种):宾馆、饭馆、旅馆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。
2、洗浴与美容场所卫生检测(3种):公共浴室、理发馆、美容院。
3、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检测(5种):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。
4、体育与游乐场所卫生检测(3种):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公园。
5、文化交流场所卫生检测(4种):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。
6、购物场所卫生检测(2种):商场(店)、书店。
7、就诊与交通场所卫生检测(3种):候诊室、候车(机、船)室、公共交通工具(汽车、火车、飞机和轮船)。
公共场所空气质量、用品用具卫生检测
根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、《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、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用品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,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;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。
根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(卫生部令80号)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”有效期的、复核许可证复核期,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;并提供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,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,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。
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及评价:
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对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场所中,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,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。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一年对其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,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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